- 索引号:43060000/2016-102400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1-14
- 公开日期:2016-01-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6〕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12日
华容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服务“一区三园”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的精神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环函〔2015〕46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岳政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服务“一区三园”建设。
二、目标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全县14个乡镇、2个管委会、行政村(居委会)及特殊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
三、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明确监管区域、对象、内容、责任,实施分片包干到人。
四、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建立一、二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县级、乡镇级);特殊监管网格单独列出(工业园区),特殊监管网格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监管。县政府承担省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中规定的责任,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网格体系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一级网格(县级):一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范围为各自的行政区域。以乡镇、管委会的行政区域范围划为一级网格,工业园区等特殊网格纳入一级网格监管。
二级网格(乡镇级):以村、居委会、社区的行政区域设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场(居)委会,村场(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并在二级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监管职责
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所有污染源依法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1、一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等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上报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上级网格的指导及委托下,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场(居)委会。村场(居)委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及时报告并参与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负责辖区内秸秆、垃圾禁烧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即将新建的项目(如:采石、采矿、砖瓦窑、畜禽养殖场、小加工作坊、有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等)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相关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
1、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环境保护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 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4、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等工作。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工作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华容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六、网格运行
1、巡查。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员和环保管理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职能部门责任领导牵头落实本部门监管责任。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必须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华容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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