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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02-11
  • 公开日期:2015-02-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鞭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02-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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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函〔2015〕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鞭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1

 

 

 

 

华容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工作

      

 

为加强县城关地区烟花鞭炮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含电子炮)(以下简称禁鞭),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鞭区域和时间

(一)禁鞭区域:县城中心城区。指麻里泗电排站至远大农资、农机市场沿线以北,马鞍山、治湖渠、县委党校、石山矶电排及黄湖山沿线以南,李家湖石伏广场至潘华大桥沿线以西,华都国际家俱市场、白鼎山至人民医院新址沿线以东区域。

(二)禁放时间:除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外,其他时段一律禁鞭倡导县城中心城区全年禁鞭。

二、禁鞭的具体要求

(一)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及其家庭全年禁鞭。

(二)县殡仪馆全年禁鞭。

(三)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场、街道社区一律不准报销烟花鞭炮票据(含变相发票)。

(四)严格依法整治城区现有烟花鞭炮经营门店,一律禁止新批烟花鞭炮经营许可项目。

三、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创建办:负责县城区禁鞭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二)县住建局、县禁鞭办、县禁鞭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禁鞭工作,处理禁鞭日常事务。

(三)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强力整治烟花鞭炮市场,依法从严打击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民政局:负责城区所有丧事进入殡仪馆办理和殡仪馆周边100米以内的禁鞭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鞭炮产生的噪声及环境污染行为

(六)县房产局:负责县城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禁鞭工作。

(七)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全方位、多形式组织开展城区禁鞭宣传教育活动。

(八)县教育局:负责县城区禁鞭工作宣教活动进中小学校,列入素质教育课题。

(九)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禁鞭工作经费。

(十)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通报禁鞭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和各单位禁鞭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禁鞭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单位和党员、国家公职人员

(十二)相关乡镇、村场、社区: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的禁鞭工作。

(十三)其他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禁鞭属地管理责任(含单位院落、权属门店、本单位工作人员)。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立县城关地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由严银辉任组长,徐勋凯、黄剑堃、蒋志新(常务)、胥建设、黎华平、聂迪钧、余新奇、唐龙、丰波任副组长,县创建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宣传部、县政府法制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民政局、县房产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消防大队、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城关镇、护城乡、胜峰乡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禁鞭办),由黄剑任办公室主任,朱健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城管大队

2、组建县禁鞭综合执法大队(下称禁鞭大队)。由县禁鞭办牵头,从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城关镇各抽调2人,县城管大队抽调18组成

3、禁鞭区域内各部门单位、乡镇、村场(社区)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负责禁鞭工作。

(二)广泛宣传。

1、全县各单位212日下午5:00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属地管理责任区域的人员集中学习禁鞭工作方案和禁鞭通告

2、县禁鞭办会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宣传车、显示屏、印发宣传资料、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载体深入进行宣传,实行全覆盖。

3城区各中小学要开展小手牵大手等宣传教育活

4乡镇、村场、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三)强化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一把手”是落实禁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级各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人人签订承诺书,确保禁鞭工作责任落实

(四)严格处罚。

1、县创建指挥部将禁鞭工作纳入深化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建设的考核内容,对禁鞭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禁放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相关责任区)违规燃放烟花鞭炮对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3禁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违反禁鞭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4、社区居民(村民)违反禁鞭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乡镇、社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禁放区内的烟花鞭炮批发部、经营门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烟花鞭炮经营许可证。

6拒不接受禁鞭处罚,妨碍禁鞭和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县城中心城区禁鞭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设县禁鞭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730-3372758。

(五)加强督查

建立健全禁鞭工作督查考评机制,县创建指挥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禁鞭办要对各单位禁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实行一周一曝光,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讲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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