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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01-27
  • 公开日期:2015-01-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01-2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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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函〔2015〕3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税收保障工作,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税收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要求,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共同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税收保障新格局。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华容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及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有协税护税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地税局,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三、落实税收协助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税收协助的责任感,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税收保障工作,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通过资质把关、先税后证、税检同步、验票付款等管理措施,依法履行好税收联控联管职责。

县国税、地税部门:积极探索联合办税模式,逐步实行联合办证(税务登记证)、联合征收、联合稽查。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税务登记、双定户定税、国际税收涉及地税的相关信息,增值税、消费税分户缴纳明细;代开零散和固定商户发票征收国税时,应同步代征相关地税。地税部门要向国税部门提供税务登记、年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企业的分户纳税信息,国际税收涉及国税的相关信息;协助国税部门抓好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和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征管,在开具发票时,要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县财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政府投资项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各种租赁收入和经营收入、向企业贴息和补贴的信息;对财政拨款单位欠缴税费的,应协助税务部门从拨付款中扣缴税费;其所属的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按照规定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县发改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核准、投资进度、备案等信息。

县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的登记、变更、注销、吊销、股权变更登记、外商投资、跨境经营投资等信息。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工商商注销手续;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通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予吊销。

县住建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投标项目的中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在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定时,应审查其税务登记办(验)证情况,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馈信息;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房地产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计划投资及投资进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发、单位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房产租赁、室内装饰装修、定期公布的住房(商铺)平均交易价格、房屋测量号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完(减免)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房屋权证登记、变更手续。

县国土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用、出让、转让土地,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地籍,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转)让及年检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完(减免)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证登记、变更手续。

县规划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容积率核定及变更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物流企业登记、交通工程项目建设、车辆营运证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等信息。

县卫生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

县环保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等信息。

县教育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教育机构登记、校办企业等信息。

县司法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等信息。

县人社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劳动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刷卡收入、就业失业登记、外籍专家和企事业单位用工及工资等信息。

县水利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等信息。

县统计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

县文化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文化企业(包括网吧、印刷、影视等)经营许可证核发,举办经营性文艺演出、工艺美术展销等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县地方海事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辖区内船舶、地方水运企业登记等信息;在船舶年检时应查验税务登记和缴税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缴少缴税款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县公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外籍个人出入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信息。

县交警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辆登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法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车辆年检、过户等手续;对涉及税收违法的车辆,根据税务部门的提请,暂缓办理车辆年检、过户手续。

县电力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工业企业电力销售等信息。

县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和年审等信息。

县物价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核准等信息。

县民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等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福利彩票销售及兑奖等项目的税收征管。

县国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经营、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主辅分离、破产等信息。

县人民银行: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单位结售汇等相关金融信息。

县商务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并购、变更和进出口企业、对外加工贸易企业等信息。

县工信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他工业技改工程项目等信息。

县科技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等信息。

县审计部门:加强涉税审计监督,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结论。

因税收征管需要,上述未列举的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也应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

负有税收协助责任的部门单位要细化协助措施,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工作。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前,涉税信息通过互联网或拷盘传递,原则上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下发了联合文件的,按联合文件执行。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县政府以政务信息网络平台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加工、分析应用平台,与县级涉税信息对接,实现涉税信息采集、利用、存储的信息化和实时共享。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经费支持,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代征手续费和奖励的支出。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联控联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严格督查考核。税收保障工作将纳入县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指导和督查,并对全县年度税收保障工作组织考评。对税收保障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设立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不履行税收联控联管职责或因控管不到位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属财政拨款单位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扣拨其相关工作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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