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4-101328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6-23
- 公开日期:2014-06-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4〕4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201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201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华容县201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 用 方 案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48万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建指[2013]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规模,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条件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面积600平方米以上(不含其他附属建筑面积)。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牲畜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申请补贴资金。
二、资金安排
1、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补贴资金289万元。补贴标准分为五个档次,一档补贴资金25万元,二档补贴资金15万元,三档补贴资金7万元,四档补贴资金3.5万元,五档补贴资金1.5万元。
2、防疫服务费34万元(按中央投资10%计算)。
3、省级生猪养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25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办、财政局、发改局、畜牧局及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县畜牧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抓好此项工作。
2、严格核查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县领导小组组织县农办、财政局、发改局、畜牧局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乡镇动物防疫站站长组成联合核查组,对符合补贴扶持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入户核查,并对核查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核查结果经媒体公示后,确定补贴扶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3、规范资金管理。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入县畜牧局项目资金专户,由县畜牧局设立专帐管理。符合补贴扶持条件的养殖场(户)由县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和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在县畜牧局项目资金专户中打卡直接支付。
附件:华容县201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补贴扶持条件
附件:
华容县201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规模养殖场(户)补贴扶持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建[2013]522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3]311号)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规模,特制定201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养殖场(户)各档补贴扶持条件如下:
一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40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牲畜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一档。
二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499头,常年存栏生猪2000–3999头,年出栏生猪4000–9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牲畜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二档。
三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199头,常年存栏生猪1000–1999头,年出栏生猪2000–3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牲畜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三档。
四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99头,常年存栏生猪500–999头,年出栏生猪1000–1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牲畜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四档。
五档:
1、养殖场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养殖场要是独立院落,有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且符合养殖场防疫条件和环保标准。
2、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有布局合理、建设规范且在同一地点的标准猪舍面积600平方米以上。
3、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5–49头,常年存栏生猪300–499头,年出栏生猪500–9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有健全的生产管理、牲畜免疫、科学饲养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免疫台帐、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猪生产。
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可列入五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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