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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6-23
  • 公开日期:2014-06-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 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4-06-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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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发〔2014〕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华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未批先建、“一户多宅”, 严禁建新宅不退旧宅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县市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严格按照《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华政告〔2012〕7号)执行。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审批权,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三封工业园区、洪山头电子电源小区、胜峰林场、塔市林场除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宅基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七条  按规划从严控制住宅用地。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和中心镇集聚。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符合规划条件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依程序可以批准的,必须开垦与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章  严格宅基地管制条件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1、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立户与分户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1、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荒山荒坡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3、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4、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住房,宅基地不得超过上述宅基地面积标准;

5、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宅基地面积的最高上限。

第十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申请户主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农村村民属无房户或缺房户;

3、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灾毁或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除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严格审查宅基地建房条件。各乡镇、村(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农民建房条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乡镇、村(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和户籍管理规定立户与分户条件;

2、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建房,是否存在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4、水利部门要严格审查河道及有关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村民建房条件;

5、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占用林地条件;

6、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道路两侧村民建房用地控制线相关退让要求。

第四章 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办理宅基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2、占用耕地的必须有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及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3、《村镇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

5、用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书,不涉及的不提供;

6、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1、申请和村组初步选址。宅基地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初步选址占用耕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字通过后,从张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进行现场拍照和制作勘查笔录。涉及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的相关部门参加,不涉及的不参加,原宅基地建房的由国土和村建参加即可。初审合格后,限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宅基地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土资源所后,国土资源所发放《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整理齐全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3、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4、联合定位。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建站进行实地放样,确定界址、空间范围,宅基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5、登记、确权、发证。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建成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站等相关人员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收费标准。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相关部门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费用。

第十六条  在符合村建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村民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房。原则上由村委会实行代办制,但相关资料由申请人负责提供。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县国土资源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宅基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经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拆迁安置及补偿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2、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不清的;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无权批准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建规划占用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内拆除,其违法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同时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占地建设,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拆除;对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强制拆除。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村建规划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具体解释权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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