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4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10-18
  • 公开日期: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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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3-10-1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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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政办函〔2013105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

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6

 

 

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拆迁范围

  本次征收拆迁范围为该项目第一期建设范围,东至烈士陵园,北至二桥东路,南至章台路,西至湖西100米范围内(具体范围以规划划定的项目第一期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人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

  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收人,分别承担本次征收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并授权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督促协调,城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拆迁期限

  房屋征收拆迁期限从公告之日起至2014120日止。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到指挥部(办公室设城关镇陵园街居委会三楼电话:4507855)与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并搬出征收范围。

  四、征收拆迁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拆迁采取货币补偿为主,县政府建设适当数量安置房定向用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居住,村场社区在征地拆迁补偿的自留地上建设适当数量安置房定向用于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自愿购买居住。

  五、征收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土地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依法依程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根据房屋和土地的权属、性质、区位、用途、地段、使用年限、环境、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楼层、朝向、装饰、设施、室内布局等因素,对征收标的物进行分类和分户评估,以确定征收标的物的补偿价格(具体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参照《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并结合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际进行测算,确定补偿价格(具体补偿价格以分户测算报告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拆迁住宅用房,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6个月。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由征收人按上述标准根据安置房实际所需过渡期限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向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之日起计算。征收人提供了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住宅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需要二次搬迁的补两次搬迁补助费;企业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非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征收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拆迁房屋是生产、经营用房且生产经营运行正常、行为合法的,按房屋评估价值1%的标准按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自被征收人向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之日起补偿6个月。

  (五)设施设备的转移补偿:有线电视转移60/户;电话及宽带网络转移100/部;壁挂式空调转移200/台,柜式空调转移300/台;燃气热水器转移100/台,电热水器150/台,太阳能热水器300/台。

  (六)水、电开户费用的补偿:原单独开户的水表补偿1500/户;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原单独开户的单相电表补偿1260/户(三相电表补偿2100/户);原未进行分户改造的水、电表按总表户数分摊进行补偿。

  (七)规划、国土、房产权证费用的补偿:办理了规划、国土、房产有关权证(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人,办理权证费用在最高8000元的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偿。

  六、补偿款支付的方式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支付补偿款总额的50%,完成搬迁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拆迁房屋钥匙之日,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补偿款。

  七、房屋残值的处理

  补偿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残值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拆走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征收人有权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补偿金额。

  八、征收拆迁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分别对应选择在“华容县状元湖安置小区”和村场社区定向建设的安置区内购房,并与房屋建设业主结算房价。

  (二)《华容县状元湖安置小区安置房销售办法》另行发布。村场社区定向建设的安置房购买办法由村场社区依据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制定。

  (三)被征收人放弃购买安置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居住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九、奖励办法

  (一)拆迁基本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基本奖励。

  (二)单户搬迁奖:对被征收区域(以村场为单位)内,在规定期限内整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农户另外给予奖励。标准为:从送达被征收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在60天(含6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0元;61-90(含90)天内完成的,奖励10000元;超过90天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相应奖励。

  以上奖励中“每户”是指房屋产权所有权人;没有办理房屋权证的原则上按独户计算单户搬迁奖;以上奖励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五天内与被征收人结算付清所有奖金。

  十、对被征收人的优惠政策

  (一)凭所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取得的征收拆迁补偿款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电力、电信、广电、自来水等部门为被征收人设施设备的转移提供及时优质服务,相关服务性收费严格控制,按照设施设备的转移补偿和水、电开户费用的补偿标准对等收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由“华容县状元湖安置小区”建设业主单位给予购房补贴,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由所属村场社区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四)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范围内购买项目新建商品房的,经指挥部协调,由项目建设方按市场价给予5%的优惠。

  (五)被征收人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实行应保尽保。

  十一、法律责任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2014120日前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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