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35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3-15
- 公开日期:2013-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函〔2013〕2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湘学车发[2012]1号)和《关于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通知》(湘学车发[201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乡镇20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26所(含特教学校),公办幼儿园28所,小学附办学前班52个,民办幼儿园87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总数56174人,其中乘车学生、幼儿人数16567人。现有校车352辆,已经办理校车标识和临时标识的车辆317辆。
要满足学生和幼儿的接送要求,至少需要校车306台(以19座计算,每车2-3个单边)。按照“逐步淘汰、规范准入”的要求,分两年时间逐步淘汰原有非标准校车,实现校车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
1、模式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校车管理的主体单位,通过购买国标校车或班线车服务,基本满足本辖区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坐安全车的需要。
2、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与校车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
三、运营模式
我县校车采取“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运营模式。
政府主导:县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
属地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站、安监办、农机站、养路工班、学校及村场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管理本辖区校车。
市场运作:通过优惠政策,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进入校车领域。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购买国标校车服务,也可以购买客运班线车服务,解决校车问题。
部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机制
1、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工商、物价、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本乡镇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县政府加大对校车的政策支持力度,每年由财政预算一定的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乡镇要安排足额的办公经费用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校车安全风险专用基金帐户,仅限于校车重特大事故处理和应急使用。
3、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管、养”责任,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做到建设一条、开通一条、养护一条。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三优先”原则,即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从交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
4、建立校车交通安全整治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加大路检巡查力度,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建立交警护学岗。公安、交警部门要安排力量,在车流量较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三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抽调精干人员,每个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校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四是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5、建立校车信息平台。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平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把学生幼儿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做到不漏一个教学点、不漏一所幼儿园、不漏一个学生(幼儿),并建立学生(幼儿)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纳入校车管理范围的车辆证照、驾驶人资质和教育培训、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安全性能检测、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登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的线路、路况、停靠点、客运公司校车的车辆检测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进行登记。相关信息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建立基础数据库。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校车变更信息及时跟踪登记,对异常情况及时预防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本辖区校车环境。
6、制定税费扶持政策。地税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校车有关税费;物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对校车的各类费用实行“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保险机构在规定费率上要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7、建立校车管理工作考评机制。一是要制定“一日一登记、一月一考核、一年一评比”制度。校车运营公司和驾驶人要建立行车日志,逐日登记出车情况;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监管范围内的相关情况逐日登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中小学、幼儿园在使用标准化校车时要安排好一名随车照管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二是要加强考核奖罚力度。县人民政府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逐月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上半年,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国标校车引入和购买班线车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具体运作由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实施,并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逐步扩大区域。2013年秋季开学时,各乡镇辖区内国标校车或为学生服务班线车覆盖面达50%以上。
(三)实现全面覆盖。2014年国标校车或为学生服务班线车覆盖面达100%。
1、县城区域的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2、服务半径(小学2.5公里、初中3.5公里)以内的中小学校,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入园幼儿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3、凡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保障的中小学生、幼儿,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原学校、幼儿园自有校车,全部纳入校车管理;原家长租用接送学生幼儿的社会车辆,凡此方案实施前已经办理了临时校车准运手续,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使用许可的车辆,可纳入校车管理,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开,确保车辆安全营运。此前已经办理了临时校车准运手续,但按照《条例》规定无法获得使用许可的车辆,予以清退,收回临时校车标识牌。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做好各类矛盾问题的化解工作。
2、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相关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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