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29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13
- 公开日期:2013-07-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3-01002
华政办发〔2013〕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岳政办〔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核,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建设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专项评审,为政府决策、财政编制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财政评审工作计划,各相关资金管理机构应加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不得向业主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投资变更、价款结算及办理财务决算的执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支出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2、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关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3、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内容,全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4、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机构可依规定不予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定与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2、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的评审工作;
3、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评审任务,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4、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资评审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按程序开展工程项目评审工作,或委托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协作评审,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评审报告复核机制,每个工程项目分别由两人以上进行初审、复审,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类工程项目评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的完整和可查阅;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及被评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8、对评审的工程项目进行合理性、效益性评估,优化工程预算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支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工程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并共同签署书面核实、签证意见。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认可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须凭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办理工程招标、资金拨付、政府采购、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计划;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拨款;先评审,后办理工程结算”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实行“三审制”,即建设业主单位初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审计局终审的工作机制。对未实行“三审制”的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可暂缓拨付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每季度,住建局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工程市场材料价格,出具材料价格调查报告书,作为这一时期审核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将经审批程序后的评审资料报送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二)分类整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数据录入;
(三)工程审核。评审机构根据国家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及时进行工程预算审核;
(四)交换意见。对于形成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及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反馈意见;
(五)造价审批。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评审机构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的情况进行调整;
(六)发放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机构填写报告签发单,报主管部门签发;
(七)施工监督。评审机构要对建设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将施工情况及时反馈;
(八)结算审批。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追加、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及工程竣工结算评审验证定案表;
(九)评审资料归档。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评审资料。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规定的内容,干扰、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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