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0983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8-23
- 公开日期:2013-08-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发〔2013〕1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关二水厂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三峡后续规划城关二水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精神,结合我县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通过“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项目安排的用于我县第二自来水厂建设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上级批复的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切实改善人民生产生活为目标,遵循国家扶持与地方政府配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向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下达资金文件。专项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802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专项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6902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水工程及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二水厂厂区建设主体工程(含土建、电器设备);
(二)取水头部建设主体工程(含设备);
(三)输水管线主体工程(含安装及部分主材);
(四)按规定使用的独立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出拨款申请;
(二)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三)工程技术组、合同组、财务组共同签署意见;
(四)水利局、指挥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五)常务指挥长签署意见;
(六)常务副县长审批;
(七)财政国库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县政府指定县水利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和会计主体,县水利局要明确专人、设立专账核算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额通过国库实行直接支付。县水利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经审核后按具体工程项目和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确因情况特殊需办理授权支付的零星项目支出,县水利局应填写《特殊授权支付额度申报审核表》,详细说明理由原因,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财政有关业务股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业务股室和国库股在支付系统审核下达。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必须向县水利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评估论证资料(含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含工程预结算);
3、中标通知书;
4、项目施工合同(含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项目监理合同(含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6、申请拨付余款的,还需提供项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含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县水利局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后上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县财政局复审、审计局终审。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县水利局应在每季末5个工作日内专题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由县财政牵头,监察、审计、发改、城投、水利等部门联合组成财务监督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接受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由县水利局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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