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09830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3-27
- 公开日期:2013-03-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发〔2013〕2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运行规范有序、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逐步淘汰、规范准入”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运营模式,淘汰原有非标准学生用车,逐步实现校车标准化,满足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坐安全车的需要。
二、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工商、物价、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乡镇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交管站、安监办、农机站、养路工班、学校及村场等部门负责本辖区校车管理。
三、规范运作模式
实行市场运作。以乡镇为单位主体,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购买国标校车,购买班车服务,规范有序地进入校车领域。
四、严格准入程序
1、使用国标校车;
2、聘请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校车驾驶人;
3、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盖章,颁发校车使用标识、标牌。
五、明确职责分工
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指导、考核评价。做好上传下达、数据汇总、定期组织集中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实施统一管理,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中学校长是具体责任人。乡镇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所有校车的注册、变更、注销进行初审,并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逐级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把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以上校车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运营等违法行为;落实“定人、定车、定路线、定站点、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安全,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村场对校车的管理责任,将校车安全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校车标识、标牌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工作;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负责核定校车乘载人数,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对校车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负责城区学校门前的斑马线设置与维护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完善所有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会同农村村场、学校合理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完善校车通行线路安全设施;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校车从事其他非法运营的交通违法行为。
乡镇中学:所有符合条件的校车,由学校登记造册、抄送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详细掌握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校车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将校车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综合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村场对校车安全、道路交通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车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物价部门:加强价格指导,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乡镇制订校车收费标准,并进行收费检查。
财政部门:确保校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经费到位。
地税、工商、财产保险公司等部门:按照优先、优惠政策对校车相关税费进行减免。
六、建立补助机制
对国标校车实行“一减、三补”扶持政策。“一减”:减国标校车保险20%。“三补”:县财政一次性补国标校车购车费每台1万元;根据乘车学生人数补班线车服务费;补困难学生乘车费。所有补贴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政策具体实施。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财政、安监、物价、地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推进校车规范管理,强化校车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监管。
1、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和责任不落实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承运公司及车主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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