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0982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8-17
- 公开日期:2013-08-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HRDR—2013—00005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预防、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和高利贷行为的
通 告
华政告〔2013〕5号
为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害,根据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预防、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和高利贷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严禁高利贷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出借方资金必须属于合法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属于高利贷行为。
三、严禁采取暴力、欺诈、威胁、纠缠、跟踪等形式追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否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因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行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依法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全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寄卖行。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活动和高利贷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和高利贷行为,并支持人民银行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和高利贷行为,举报电话:0730-4227533(县人民银行),0730-4251022(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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