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0982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8-08
- 公开日期:2013-08-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发〔2013〕15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快速增长,开发建设活动大面积开挖取土、弃土弃渣乱堆乱放,加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造成水土流失现象日益严重。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严格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全县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手续。已建或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中,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县水利局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三、加大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力度
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是生态补偿机制在水土保持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水土保持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征收范围:除农民建房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二)征收标准:具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62号)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损毁原地貌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1.5元计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①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计收;②烧制、生产、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烧瓦、烧砖按每万块3元计收,水泥、石灰生产按每吨1元计收;采矿(石)实行傍炸药征收,按每公斤炸药3元标准由公安部门联合计收;③乱堆、乱倒废弃土、石、砖、渣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每立方米3元计收。
(三)保障措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凭县水利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缴费凭证到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健全联审保障制度,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联审联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开办矿山企业项目把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把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开发项目把关;县公安局负责对开采矿(石)的企业和个人生产建设项目把关;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把关。
四、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县水土保持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切实加大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在开展监督检查前,要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要对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查勘工程现场,查阅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汇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抓好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跟踪报道违法违规项目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和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县水土保持局依法对县级审批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县水土保持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并将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水土保持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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