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0981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08
- 公开日期:2013-07-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发〔2013〕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墓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以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整体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文明殡葬改革,解决乱埋乱葬和滥占耕地问题,革除丧葬陋习,形成厚养薄葬和节俭办丧的新风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华容县农村墓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蔡勋华任组长,李新海、余昕、鲁明河、郑军任副组长,黄剑堃、聂迪钧、涂国华、余新奇、袁为凡、晏佳贵、卢进跃、胡祥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余新奇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各乡镇要成立或充实相应的工作小组。
三、工作目标
(一)加快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原则上每个村场只设立1个公益性墓地。在2013年9月底前,每个乡镇要建好2个以上村场公益性墓地示范点,2013年12月底前,全县各村场都要建好公益性墓地。城镇规划区内严禁设置公益性墓地。
(二)在规定区域内葬坟,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允许安葬新坟。
(三)限定墓穴面积。2人以下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3人以上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土葬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宽高不超过50×120厘米。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5月1日—7月31日)
1、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启动规范墓葬管理工作。
2、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和横幅、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对墓葬管理工作的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11月30日)
1、加强综合治理。各乡镇对现有村级公益性墓地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账,并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实施工作。本着尊重历史、逐步规范的原则,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加强管理和执法。各乡镇和村场要切实加强墓葬管理,对违规墓葬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置,并整改到位,对个别影响较大的违规墓葬行为,要及时上报,由县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要加大墓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按时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包括修建道路、植树绿化等,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份)
1、县政府对民政局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加减10分的考核;对各乡镇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分类加减分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加1-3分,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加不减,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减1-3分。完成年度墓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且考评成绩优秀的乡镇,可评为全县墓葬管理工作模范乡镇,由县政府授牌,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墓葬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场,由乡镇给予适当奖励;村民死亡后,按规定葬入公益性墓地的,由乡镇和村场两级对其家属补助300元;自愿火化的,火化费全免,并对其家属奖励现金2000元(五保户除外),由县财政列支。对没有完成墓葬管理工作任务的乡镇和不配合做好工作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通报批评,取消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评先评优资格。
2、进一步健全墓葬管理工作机制,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规范农村墓葬管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广播、宣传车、手机短信、村组干部会、党员会、群众代表会等形式,全方位宣传我县墓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营造良好的农村墓葬管理工作氛围。
(二)健全墓葬管理组织。各乡镇要设立墓葬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墓葬管理工作,村场要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干部作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墓葬事务。
(三)规范墓葬行为。凡亡故的村民,一律到公益性墓地安葬,由其家属向所在村场报告安葬点,村支两委进行实地查看并确认后,报乡镇墓葬管理办公室备案。严禁修建活人墓、豪华墓、家族墓。
(四)建立村级公益性墓地。各乡镇要根据实际,对村级公益性墓地进行规划。每个村场原则上建1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场视情况并经审批最多可建2-3个墓地。鼓励联村或以片区为单位建设墓地。墓地建设以利用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绿化改造和扩建为主;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另行选址。墓地选址应符合乡镇的总体规划,提倡建设普通公益性墓地;提倡建设生态公益性墓地,如树葬、深埋、不留坟头等。
(五)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负责抓好墓葬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服务指导;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墓葬管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积极倡导厚养薄葬、规范墓葬的文明理念;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墓地进行评估审核,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林业、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林地、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生活水源区的保护管理,严厉查处违规造墓行为;信访部门要做好墓葬管理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配合,并随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墓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法院依申请负责对拒不履行通告内容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监察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对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违规墓葬行为进行查处;各乡镇要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墓葬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华政发〔2013〕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墓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以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整体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文明殡葬改革,解决乱埋乱葬和滥占耕地问题,革除丧葬陋习,形成厚养薄葬和节俭办丧的新风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华容县农村墓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蔡勋华任组长,李新海、余昕、鲁明河、郑军任副组长,黄剑堃、聂迪钧、涂国华、余新奇、袁为凡、晏佳贵、卢进跃、胡祥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余新奇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各乡镇要成立或充实相应的工作小组。
三、工作目标
(一)加快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原则上每个村场只设立1个公益性墓地。在2013年9月底前,每个乡镇要建好2个以上村场公益性墓地示范点,2013年12月底前,全县各村场都要建好公益性墓地。城镇规划区内严禁设置公益性墓地。
(二)在规定区域内葬坟,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允许安葬新坟。
(三)限定墓穴面积。2人以下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3人以上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土葬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宽高不超过50×120厘米。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5月1日—7月31日)
1、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启动规范墓葬管理工作。
2、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和横幅、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对墓葬管理工作的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11月30日)
1、加强综合治理。各乡镇对现有村级公益性墓地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账,并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实施工作。本着尊重历史、逐步规范的原则,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加强管理和执法。各乡镇和村场要切实加强墓葬管理,对违规墓葬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置,并整改到位,对个别影响较大的违规墓葬行为,要及时上报,由县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要加大墓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按时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包括修建道路、植树绿化等,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份)
1、县政府对民政局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加减10分的考核;对各乡镇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分类加减分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加1-3分,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加不减,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减1-3分。完成年度墓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且考评成绩优秀的乡镇,可评为全县墓葬管理工作模范乡镇,由县政府授牌,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墓葬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场,由乡镇给予适当奖励;村民死亡后,按规定葬入公益性墓地的,由乡镇和村场两级对其家属补助300元;自愿火化的,火化费全免,并对其家属奖励现金2000元(五保户除外),由县财政列支。对没有完成墓葬管理工作任务的乡镇和不配合做好工作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通报批评,取消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评先评优资格。
2、进一步健全墓葬管理工作机制,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规范农村墓葬管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广播、宣传车、手机短信、村组干部会、党员会、群众代表会等形式,全方位宣传我县墓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自觉遵守,相互监督,营造良好的农村墓葬管理工作氛围。
(二)健全墓葬管理组织。各乡镇要设立墓葬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墓葬管理工作,村场要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干部作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墓葬事务。
(三)规范墓葬行为。凡亡故的村民,一律到公益性墓地安葬,由其家属向所在村场报告安葬点,村支两委进行实地查看并确认后,报乡镇墓葬管理办公室备案。严禁修建活人墓、豪华墓、家族墓。
(四)建立村级公益性墓地。各乡镇要根据实际,对村级公益性墓地进行规划。每个村场原则上建1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场视情况并经审批最多可建2-3个墓地。鼓励联村或以片区为单位建设墓地。墓地建设以利用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绿化改造和扩建为主;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另行选址。墓地选址应符合乡镇的总体规划,提倡建设普通公益性墓地;提倡建设生态公益性墓地,如树葬、深埋、不留坟头等。
(五)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负责抓好墓葬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服务指导;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墓葬管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积极倡导厚养薄葬、规范墓葬的文明理念;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墓地进行评估审核,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林业、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林地、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生活水源区的保护管理,严厉查处违规造墓行为;信访部门要做好墓葬管理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配合,并随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墓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法院依申请负责对拒不履行通告内容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监察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对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违规墓葬行为进行查处;各乡镇要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墓葬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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