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2-100753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2-20
- 公开日期:2012-0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发〔2012〕5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乡镇船舶和渡口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华容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华容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明电〔2011〕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船舶和渡口及其渡运活动。
第三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所属船舶和渡口的日常渡运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员职责。建立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县、乡、村、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制。
(二)选派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资待遇,建立签单发航工作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度。签单发航管理员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
(三)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渡口渡船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落实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渡口安全设施。负责在渡口两岸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生产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负责在客渡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安全生产警示牌应标示安全注意事项、旅客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牌应标示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经营业主、批准设置机关、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救援电话号码。
(五)维护渡运秩序,严格执行定渡口位置(明确渡口位置的经纬度)、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定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原则。打击非法渡运,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船舶渡客,确保渡运安全。
(六)建立中小学生渡运乘船值班制度。重要活动、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期间,保证渡口有专人轮流值班,打击超载、非客渡船参运等危及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乡镇渡船的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相关手续;督促、组织船员参加培训并向海事管理部门申请考试、发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船舶和渡口安全生产直接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逐年与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渡运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四)负责船舶和渡口安全检查工作,在学生过渡相对集中时段和重要活动以及遇恶劣天气期间,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职责
(一)对其所有和使用的船舶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二)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和适航状况。按规定配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从业人员、乘客和物资购买保险。
(三)严禁超载;严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做到不酒后开船、疲劳驾驶及违章航行。
(四)按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海事管理部门。
第八条 县安监局职责
(一)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三)对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乡镇渡船、渡口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消除隐患。
(三)负责乡镇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参与水上抢险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制定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
第十条 华容海事处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加强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履行职责。
(三)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审核、发证工作。
(四)开展对乡镇渡船渡口、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指挥水上交通遇险救助,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职责
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生上、放学和集体出行等乘船交接制度等管理规定,明确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和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经费。
(二)将签单发航管理人员工资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将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职责
牵头负责全县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餐饮专项整治方案,查处水上餐饮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和完善水上餐饮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职责
负责打击综合整治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整治水上黑恶势力。
第十五条 县工商局职责
负责核准水上运输、采砂、餐饮的营业证照,查处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和过期证照经营等非法行为。
第十六条 县工信局职责
负责查处和打击非法修造船行为。
第十七条 县监察局职责
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查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综合整治中的不作为、乱作为。
第十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负责综合整治的工作督办。
第十九条 县编办职责
负责解决华容县地方海事处、华容县海事视频监控中心人员编制,核定县乡镇船舶安全领导小组配置工作用车一台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水利局、水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审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渡口上、下游河道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包括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渡口上游30米、下游20米河道范围内,禁止采掘、爆破、倾倒泥土沙石、种植养殖动植物、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有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在无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并配备专门的渡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缆渡。
第二十二条 渡船进行渡运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舶登记管理规定条件。凡未登记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船舶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
(四)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在船舶醒目处标明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停止渡运。
(六)客渡船舶两舷应设有安全栏杆,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舶跳板上严禁装载,安全栏杆严禁攀爬。
(七)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撤销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缆渡的,由渡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不拆除或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或撤销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农用自备船、渔船或其它未经批准载客的船舶擅自从事客渡运输的,由海事管理部门责令停航;拒不停航的,暂扣船舶或强制解除船舶动力装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湖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办法》、《岳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短途客运集散地渡口、码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乡镇客渡渡口、汽车渡口。
(二)“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三)“渡船”是指乡镇客渡船、汽车渡船。
(四)“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县、乡、村和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渡口△ 管理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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