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2-100661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8-01
  • 公开日期:2012-08-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8-0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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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2-00006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

通       告

 

华政告〔2012〕7号

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中心城区(城关镇所辖村场居委会;护城乡田家湖村、城南村、普圣堂村、华光村、李家桥村、白鼎村、益丰村、治湖村、麻浬泗墟场;农业局农科所;马鞍山新区马鞍村;胜峰乡清水村、石伏村、十里铺村)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居(村)民建房,一律由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后,依法依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征收、征用、转让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征收,一律不得进入土地市场。凡违反此规定所签相关协议一律无效,并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论处,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负。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流转,也必须由所在村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两年,县人民政府因需要征收其土地时,承租方不享受任何补偿。凡违反此规定所签相关协议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并依法依规追究村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出租国有划拨土地。全县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因撤销、迁址、破产改制、废止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用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五、禁止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或以开发的名义变相集资建房。除村民集中安置、县人民政府以前批准的“八路”开发私人建房和经权威部门认定不能居住的村(居)民危房改造外,禁止私人建房。村(居)民危房改造必须严格按原址原规模并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八路”开发私人建房必须按原定的规划条件,并报县规划部门重新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禁止村民利用宅基地、出嫁女地、安置地、自留地、独生子女地等集体土地以租赁、入股、集资建房、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等名义变相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县公安、税务机关要严厉查处偷税漏税行为。禁止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购买村民住宅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七、禁止任何乡镇、村组(居委会)擅自安排宅基地、自留地,或以其它名义变相私分集体土地,所有宅基地的分配,必须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凡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禁止村民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后必须无条件交出原宅基地。村民的宅基地只能建自住房,如有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或集中还建安置。

八、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哄抬征地拆迁补偿价格,或以其它名义提高补偿标准。所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禁止抢搭、抢建、抢种、抢栽行为。对违法违规新建、扩建、改造和抢搭、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各种林木、作物一律无偿拆除和废除,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过去形成的各类违章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通告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告规定执行。县工业园区的用地管理参照此通告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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