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1-100252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1-03-28
  • 公开日期:2011-03-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1-03-2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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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和市人民政府市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10]24号)精神,现就我县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国防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把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教育其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安置。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为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相关单位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退役士兵安置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做好分配和接收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实行指令性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军官;
3、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孤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任务。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退伍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服役期满10年的城镇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偿60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3000元,最高限额为70000元;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偿30000元,其中服役期在2年至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金3000元。符合安置政策的烈士子女、五至八级伤残军人、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增加10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加8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加5000元;伤残等级八级以上的,每超过1级增加补偿金5000元。货币化安置补偿金含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安置到单位的退伍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接收单位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三、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国防部、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对安置工作不满意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做好该士兵自谋职业的思想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可向退伍安置办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凡经退伍安置领导小组下达任务,从下达之日起,接收单位要承担安置工作和稳定责任。
2、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对既不愿去所安置单位,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并视为放弃自谋职业补偿。
3、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抵制安置的退役士兵,拒绝接收退役士兵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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