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0-100084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7-01
- 公开日期:2010-07-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防洪保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湘政发[2001]31号文件及湘财综[2007]3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我县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城镇和工业园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其征收标准为: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2、银行、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
3、参加社会营运的各种车辆均按营运收入的0.6‰征收。其中,客运、货运车辆每台每年240元,机动三轮车、农用车每台每年80元,手拖每台每年40元,城市公交车、的士车每台每年120元;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在8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企业单位员工月工资在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50元;
5、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亩800元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为便于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根据我县的实际,确定由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
三、征收时间
为确保我县整险和防汛抗灾所需,并结合各被征单位和个人的收益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各类营运车辆,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6月30日前一次性代扣;
3、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办理单位按批准的数量一次性收取。
四、工作要求
1、征收和各代征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任务完成。
2、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由征收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
3、征收部门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由县财政局从其下拨经费中扣缴。
4、各征收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附件:华容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华容县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任务表
征 收
单 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基数
|
征 收 标 准
|
金额
(万元)
|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
营运机动车辆
|
客运、货运车辆840台
|
按营运收入的0.6‰征收,每台车240元
|
22
|
农用机动车辆
|
三轮车、农用车300台、手拖500台
|
按营运收入的0.6‰征收,三轮车、农用车每台80元,手拖每台40元
|
||
交通局
|
城市公交、的士车辆
|
城市公交车50台、的士车200台
|
城市公交车、的士车每台120元
|
3
|
财政局
|
县直及乡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
12000人
|
个人月工资801元以上,每人每年80元
|
95
|
地税局
|
1、企业法人
2、企业干部职工
3、银行、信用社
4、保险公司
|
1、上年营业额4.359亿元
2、3512人
3、上年利息收入8870万元
4、上年保费收入5380万元
|
1、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2、每人每年50元
3、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
4、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
|
49
|
国 土
资源局
|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征地100亩,不包括上解省级部分。
|
每亩800元
|
8
|
合 计
|
|
|
|
177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