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
来源:红网华容站   2026-05-2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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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欧阳洁)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徐某开了一家无牌门店经营禽类生意,自2022年开始,开始经营野味生意。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以食用为目的,分别收购黄鼠狼、斑鸠、麻雀、野鸭、野兔、黄麂、刺猬、果子狸、猪獾、狗獾、白骨顶等野生动物的冰冻死体,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至多家餐馆。经鉴定,被告人徐某非法收购上述列入“三有”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04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一旦达到追诉标准,将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共同爱护野生动物,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一审:李周颖

  二审:杨子豪

  三审:吴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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