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首起毒贩“自洗钱”案件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4-06-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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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欧阳洁)为隐瞒贩毒所得,男子贩毒后使用其女友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以为“非本人收款”就能瞒天过海,殊不知罪加一等!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件,依法对两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喻某某多次向华容籍涉毒人员梅某(另案处理)贩卖依托咪酯。为了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喻某某利用女朋友严某某的微信账户来收取毒资。严某某在明知喻某某进行毒品贩卖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微信收取购毒者的毒资,并按照喻某某的指示,将毒资转移到喻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

  经查,喻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严某某帮助接收转移毒资12000元。严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法院判决

  喻某某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喻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指示他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严某某明知喻某某购买毒品系用于贩卖,仍为其介绍贩毒人员,并代为收付毒资,促成毒品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严某某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提供微信账户为他人转移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喻某某、严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均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洗钱”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加大对从洗钱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的处罚力度,“自洗钱”正式入刑。

  一审:何英婷

  二审:陈 宏

  三审: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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