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放得下”为前提、以“接得住”为核心、以“用得好”为根本、以“管得严”为保障,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指导,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策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各市州、县市区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以省为主完善保障机制,以县为主搭建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统筹协调。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政策指导和市州、县市区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从长远着眼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省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省级层面构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其中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百企千社万户”工程、“百片千园万名”工程、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防汛、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建设、畜牧水产发展、农机示范推广及服务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以工代赈、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凡属于与以上资金使用性质和范围相同及其他可以整合的资金,都应纳入统筹整合范围。机构改革后按实际情况调整。
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政策目标、扶持内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绩效管理等,从源头优化支农投入结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内部整合,坚决杜绝资金在部门按内设机构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五)合理设定任务清单。省级涉农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应急救灾类、对农民(林农)直接补贴类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并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有关部门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评估、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分年度调整,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根据任务清单不同类别实施差别化管理,给予市州、县市区不同的整合权限。其中,约束性任务可明确到具体项目;指导性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不作为对下考核的硬性指标。允许市州、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对年度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先通过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解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直接确定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外,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评审入库、遴选出库、滚动管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中央下达任务清单,细化分解我省任务清单,提出涉农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任务清单,以大专项为单位进行资金统筹,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并实行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农业生产救灾、防汛抗旱等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及时下达。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制定任务完成计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分别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七)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省级有关部门优化完善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围绕组织协调、规划方案制定、资金统筹整合、绩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涉农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批复下达。有关部门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对统筹整合力度大、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差、审计发现问题严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减少资金投入等处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投资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对因地制宜搭建的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业“百千万”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要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依规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九)加强涉农资金统筹协调。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民培训的资金等,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市州、县市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创造条件。市州、县市区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推动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促进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市州、县市区特别是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加强制度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与统筹整合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每一个大专项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各项管理制度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衔接,制定符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的管理细则,明确统筹整合后的项目管理(包括申报审批、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等)的规定。在出台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充分考虑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农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区,赋予市州、县市区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科学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不得因统筹整合而减少资金扶持,不得干预县级依法依规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三)完善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和市、县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完善决策程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五)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除涉密信息外,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由省级公开支农政策、管理办法、资金规模、分配结果等,县级公开资金来源、扶持范围、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等,乡镇公示补助对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完善“互联网+监督”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领导为召集人,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十七)加强协调沟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加强协调联动,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指导和引导激励,市级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县级作为统筹整合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八)鼓励探索创新。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改革等相关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切实加强政策和制度培训,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序推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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