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达哲
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1. 《湖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 《湖南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
3.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5.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6.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7. 《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8.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9. 《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0.《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11.《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12.《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3.《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1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5.《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16.《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17.《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18.《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19.《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20.《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21. 《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
22.《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2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24.《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5.《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6.《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27.《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8.《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29.《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30.《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1.《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3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33.《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3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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