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6〕1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二、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首要任务,坚持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生态融合、成果共享,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国际产能合作,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建设内陆投资贸易便利化试验区、现代产业发展试验区、内陆开放式扶贫试验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内陆地区在经济新常态下开放发展、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生态地区实现生态与经济融合发展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编制并实施好试验区建设规划,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试验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试验区发展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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