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粮食收购
(一)认真组织政策性收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担负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要科学谋划,扎实推进,争取粮食政策性收购工作主动。一是积极化解仓容矛盾,科学合理设立收储库点。采取销售腾仓并库、跨县集并调剂余缺、加快仓库建设进度、合理利用社会仓容等办法,增加有效仓容,满足收购需要。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收购量与仓容量、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监管能力与库点数量相匹配等情况,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尽最大可能方便农民售粮。二是严格执行收购政策。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严把入库质量关,将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三是搞好便民服务。各地要采取预约收购、上门收购、错峰收购等措施,增加人员和设施,加快入库速度,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要继续开展粮食收购工作中的人性化服务活动,确保粮食收购工作让农民顺心、企业舒心、政府放心。
(二)积极引导市场化收购。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自主收购,拓宽收储渠道。指导各类粮食企业充分挖掘潜力,创新收购方式,通过与省内外储备企业合作、联合经营、代收代存、订单收购、以销定购等方式,积极入市收购粮油。
(三)加强收购市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质价政策执行、售粮款兑付作为监管重点,进一步严明收购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转圈粮"、缺斤少两等违规违纪与坑农行为。
二、全力推进粮食销售
(一)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综合分析研判,适时出台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方案,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粮食处置办法,积极稳妥消化不合理库存。认真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措施,防止出现"出库难"。
(二)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实施湘米产业工程,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形成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产业发展格局。推进粮油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重点开发稻谷、茶油、米糠等延伸的精深产品。积极开展主食产业化,突出安全、营养、生态、方便等特色,构建现代主食产业体系。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通过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继续实施"五扶工程",打造"粮油千亿产业"升级版,进一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三)推动湖南粮油"走出去"。加大湖南粮油产品的宣传营销力度,突出地域特色和品质优势,搞好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提高湖南粮油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持续办好湖南粮油名优特新产品展销展示推介会,积极搭建产销协作平台,继续实施"东进西拓"、"进京入沪"战略,切实加强产销合作,鼓励销区粮食企业来湘采购粮食、建立异地储备,不断扩大我省粮油产品省外市场份额,积极推动湘米外销。
(四)构建现代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着力发展电子商务、集中配送、连锁经营,构建新型粮油业态。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粮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平台作用,服务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和储备粮油轮换交易。
三、切实提高粮食收储能力
(一)完善省、市、县三级粮食收储网络。根据种植布局、交通条件、粮食产量、商品量科学统筹设立收储点,不留空白地带。着力推动"一市一中心,一县一骨干,若干一线收纳库点"建设,加强各市州中心粮库建设。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要有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收购企业。
(二)加强仓库设施建设。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仓库建设,通过维修、新建、改扩建,打造一批符合现代储粮要求的骨干粮库和一线收纳库。加强中心粮库收购整理、烘干、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改善收储条件,提升收储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仓储项目建设,促进新建仓储项目尽快投入使用,缓解仓容压力。
(三)有效利用社会仓容。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充分利用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收储设施。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推广使用农户储粮标准装具,改善农户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能力,藏粮于民。
(四)严格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要严格执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设施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要落实好粮食仓储设施备案制度和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扎实管好储备粮食
(一)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落实储备任务,并按规定时限足额做好实物入库工作。不断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坚持以稻谷为主,安排适当比例的小麦、玉米储备。
(二)加强地方储备粮食实物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强化地方储备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要求。创新地方储备粮机制,完善我省调节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控制轮换风险。各级财政的粮食风险基金优先保障储备费用,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弥补。
(三)提升仓储管理水平。推广"四合一"(计算机测温、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谷物冷却)科学储粮新技术和绿色环保低碳储粮方式,推进"智能粮食"工程,着力构建省、市、县三级共联互通的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化体系,提高全省粮食行业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高度重视粮食购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出库、仓库建设、粮食产业发展、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组织粮食购销工作。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中储粮湖南分公司要切实履行好最低价收购的主体责任,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做到应收尽收。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粮食收购、储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发改、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产购销及市场形势分析监测,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督导,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粮食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要发挥专业优势,为粮食购销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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