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3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依托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推进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人们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以人为本,对接需求。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真正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服务基层、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贫困地区为重点,从城乡基层实际出发,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规划指导,科学合理布局,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促进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形成合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文化特点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不同地区建设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鼓励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目标任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文化指标相衔接,到2020年,全省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省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二、功能定位
(一)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各地实施标准,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城乡居民特别是特殊群体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服务。坚持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为引领,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等平台,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形式,开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的宣传教育。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基层党员教育活动。通过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等活动,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培养人民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三)配合做好公益便民服务。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育法治观念,提高群众综合素质。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主要建设内容
(一)巩固和深化基础设施建设成果。各级政府要发挥统筹和主导作用,衔接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落实《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所在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可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合并建设。即将合并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只建设一个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二)加快推进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按照《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方案》(中宣发〔2015〕44号)和《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要求,每个行政村参照"七个一"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即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一个文化活动室(90平方米),一个简易戏台(长10米、宽5米、高0.8米),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含一套音响和部分乐器),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含一个篮球场、二个乒乓球台、一套体育健身器材)。文化活动广场建设要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可以参考500平方米左右、800平方米左右、1000平方米以上"三类"建设标准,做到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有条件的文化活动广场可建阅报栏、法治文化雕塑、公益广告牌、电子阅报屏和科普屏媒,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城市社区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要求,比照行政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建设,消除公共文化服务"盲区"。
(三)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积极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积极推动湖湘文化传承创新。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实现传统文化创新发展。进一步宣传和阐释"忠诚、担当、求是、图强"的湖南精神,弘扬湖湘廉政文化,发展地方文化和特色文化。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当地特色人文景观融合建设,积极打造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根据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探索省级和市州文化体育等相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机制,推动省级和市州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
四、创新运行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湖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各地实施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出台《湖南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二)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8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农村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摸清底数,对接相关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明确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市州、县市区在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过程中,要明确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倾斜政策。
(二)试点建设阶段(2016年-2017年)。各市州、县市区确定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贫困地区进行试点,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为全面推广实施奠定基础。重点扶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688个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对行政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差别化探索。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8年底前)。以县为单位,按照"无则建、有则优"的要求,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长沙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岳阳市、株洲市)和省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创建区要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创建内容重点推进,在2018年前率先完成建设目标。
(四)普遍建成阶段(2018年-2020年)。加强配套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运行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使用。各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更多资源投向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各地要拓宽资金供给渠道,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现有编制总量内,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39号)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至少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借鉴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科普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四)开展检查督促。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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