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地级城市均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到2020年底,全省力争建设地下综合管廊500公里,各城市均要建成一定规模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并投入运营,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国家、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管廊规划。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网综合规划、道路交通、各类专业管线规划相衔接,结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地级市在2016年底前、县市在2017年底前,要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提高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位置、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技术方案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构设计应按照10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干线、支线综合管廊要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管廊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运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设计上运用。
(三)有序推进管廊建设。各地要结合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研究确定近期建设项目,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确5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5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5年期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及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等。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建设长度、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从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旧城区应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四)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五)确保管廊质量安全。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六)强化管廊运营管理。各地要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与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对发现的管线异常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及时处理,确保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安全。2017年底前,国家、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制定出台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办法并实施,其他地级城市、县级市在2018年底前出台。
(七)严格入廊管理。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所有城市工程管线必须入廊。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在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和省属企业,应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八)完善入廊收费机制。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地下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具体实施办法。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明确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扎实推进具体工作,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过程监督。各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十)加大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基础上,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对各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鼓励私募基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一)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成立省级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情况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开展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省级试点,对试点城市进行专项资金补助,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