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6-01-2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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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部署,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致灾因素日益增多,火灾防控的压力和风险也不断加大。为全面提升全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消防工作监管机制,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消防管理体制,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水平和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工作格局。创新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同步推进消防法治建设、信息化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健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参与度明显提升。构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体系,公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普遍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组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经常性开展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四)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8号)精神,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评估、平安创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每半年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挂牌督办、跟踪问效、警示通报、诫勉谈话、集中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等制度,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工作导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强化事前追责力度,严肃消防安全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的,实施责任追究,严肃问责。

  三、切实增强火灾防控能力

  (五)加强地方消防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推动适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研究制订《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逐步健全以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为补充的法规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城市规模扩大、立体交通发展以及地下、超高层、大空间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有立法权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

  (六)构建群防群治消防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利用"智慧城市"信息平台和立体监控系统,依托村(社区)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宣传和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常态化。要逐步建立"区域联防"工作机制,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组织相关行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区域联防工作,提高区域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现有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加强初期火灾的应急处置。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等报告备案制度,实时更新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七)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消防规划、调整布局、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省级发改、教育、经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人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行政许可时,要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严防火灾隐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间断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加强对行业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和场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备设施;要严厉打击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依法采取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措施;要健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拒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同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动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各级公安、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警示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中小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军训"必训"内容。社区(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居民家庭配备消防自救设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1次消防培训,每季度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各类消防安全体验场馆、流动消防宣传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要依托全省各级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向目标人群推送消防安全常识和工作动态,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全省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保安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6、2017年全省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比例分别达85%、100%。

  四、全面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保障经费与当地财政收入水平同步增长。科学制定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经费落实。从2016年起,由省财政连续三年对贫困地区的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进行补贴,各市州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力度。

  (十)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各级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消防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统筹,建立城乡消防规划滚动编制机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等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并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达到国家标准。2016年,完成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2017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制定消防规划,其他建制镇的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制定定点增建、补建计划,确保"还清欠账、不欠新账"。2016年,城市和县城的市政消火栓应建设完成应建数的90%;2017年,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确保建成区基本达到消防供水要求。

  (十一)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塘、水渠、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取水设施,督促行政村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深入推进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改造,邵阳市、张家界市、永州市、怀化市、益阳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要将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改造纳入当地"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套出台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计划、投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渠道。省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全省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给予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在实施村村通工程、危房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防火灭火需要,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五、加强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建设。城市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各类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消防工作特点和灭火救援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挖掘机、铲车、起重车辆等大型工程机械装备。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郴州市等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城市应加强远程供水、高层供水、强臂破拆车等特种车辆装备的配备。大力推进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建强配齐省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模拟训练设施,有条件的市州要加快推进本地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

  (十三)完善消防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警、信息报送、资源共享机制。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演练和修订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应急预案的修订更新。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开展战勤保障演习,确保本地应急物资、装备够用好用。在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行业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通航水域和大型山岳风景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快速响应、专业处置。

  (十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国有经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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