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6-01-0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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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

  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速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湘发[2014]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安排的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打造湖南工业经济升级版,推进优势产业巩固提升,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扶优扶强,增强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2、鼓励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3、"两型"引领。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两型"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两型"项目建设。

  4、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建设制造强省的积极性。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资金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支持:

  1、高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专利产业化项目。

  2、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3、重大或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方向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制定发布《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导目录》。

  第三章  申报单位与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3、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里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4、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要求。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或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进行安排的方式。同一年度内,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奖励项目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项目支持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技术创新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不少于50万元。省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按照相关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基金、股权投资投入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每年7月底前,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经信委和财政局。

  2、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市州(不含省直管县)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市州长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4、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并报县市分管副县市长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以上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项目核准备案相关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6、其他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1、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联合进行项目合规性初审。

  2、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及支持方式的建议计划。

  4、省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计划。

  5、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6、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支持项目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下达资金预计数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条 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无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80%,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20%。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采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奖励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日起两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专项资金以前年度支持的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时(指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投资规模缩减20%以上的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经原推荐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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