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11-0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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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精神,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近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项目,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2016年底前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州可以根据本级各类交易市场设置情况,增加整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平台交易的,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全省各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

  整合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相关交易机构,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整合建立本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辖区内已有的各类交易平台进行清理,于2015年11月底前,统筹提出本行政区交易平台整合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府不得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县市需保留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且当地没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级交易平台分支机构、需要保留专业交易市场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纳入本行政区平台整合方案一并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鼓励开展整合建立跨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点,试点方案由相关县市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州整合的由相关县市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整合信息系统

  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四、整合场所资源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规范使用专家资源

  全省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建各类评标(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的应当在2016年底前停止使用,各级专家库在库专家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经过资格审查后整合纳入省级专家库。鼓励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六、统一规则体系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在2015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规则制度修改修订工作。清理后保留的规则制度及修订完善的规则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审核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七、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与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电子招投标信息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共用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创新监管体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九、强化实施保障

  省人民政府将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防止权力滥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负责与国家、市州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连互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展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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