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8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逐步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
(二)改革创新。吸纳借鉴外省市先进成熟管理经验,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协同监管等方式。改革一个部门实施多个审批事项的现状,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
(三)规范高效。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切实精简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推动各部门网上对接,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四)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简化审批环节
(一)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二)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根据《通知》精神,待相关法律修改完善后,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
(三)合并立项前的规划审批事项。规划依据图、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实行合并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申请办理规划依据图时,应同步办理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
(四)合并立项阶段的审批事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
(五)合并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报建图审查2个环节予以合并。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连同规划报建图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复。其中,省本级重大项目的概算审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3号)文件规定由省发改委核定。
(六)合并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相关意见。职能部门同步参与会审,不再单独组织审查。
(七)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除国家和省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推行并联审批
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核准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分阶段由牵头部门邀请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
(一)立项审批(核准)。由发改部门牵头。审批(核准)的内容及流程为:
1、发改部门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本环节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根据法律法规需参与的其他部门。其中:
交通、水利项目还应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省专项规划的,按审批(核准)权限由同级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选址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
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省级权限内的用地预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公顷以下的单独选址项目和10公顷以下的城镇圈内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出具。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地震部门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3、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缩短到2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其中省本级重大项目概算由发改委负责审查),15个工作日内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作出批复。
2、本环节参与审查部门包括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
3、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独立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相关意见。
2、本环节会审实行联合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
(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联办。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办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业主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许可证。
2、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3、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管内容。
五、规范审批程序
(一)优化受理流程。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后置部门可以提前介入,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
1、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可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妥相关前置审批或获取初步意见后,发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
2、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待申报材料按规定要求齐备后,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省本级重大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定概算)。
3、实施施工图预审查制度。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与修改后,与施工图审查有关的建设、消防、人防、规划、气象、园林等部门同时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1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及依据、建议性意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组织施工图修改完善。
4、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应按照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提前介入审批,或多个环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着力提高审批效率。
(四)建立在线审批平台。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对接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各部门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五)建立限时办结公开承诺机制。所有审批部门必须按法定时限缩减1/3的要求,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省优化办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由省优化办开具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启动下阶段审批。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省优化办督办函的规定时间予以办结。
六、强化投资监管
(一)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发改部门要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
(二)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简政放权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
(三)建立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四)建立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和发布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及时对项目单位予以提醒或警告。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除涉密项目外,将项目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发布。
(五)严格审批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3、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实行合并审批或并联审批的;
4、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5、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6、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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