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解决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清理后保留或以后新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政府部门所属、主管和举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脱钩改制。
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申请人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活动,着力解决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利益输送严重、垄断性强等问题。
分类指导。根据机构性质,分类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妥善处理脱钩改制相关问题。
清理与规范并重。加强源头治理,对缺乏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严格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与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一律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三)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全面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事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违规收费行为。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则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厉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责任分工
清理规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职能和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一)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自查清理、脱钩改制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牵头单位。省优化办承担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把关和监督检查。省编办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政策意见,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牵头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省审改办负责组织对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过渡期的中介服务机构改革方案进行集中会审;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和今后新设立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审。省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清理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的政策意见并牵头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发改委牵头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会同省民政厅依照国家规定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方案,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制度;牵头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省财政厅牵头规范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研究提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省民政厅牵头研究提出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的政策措施;牵头规范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推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项工作。
六、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宣传发动、试点示范、自查清理、制定清单及配套政策、脱钩改制与规范管理、督促检查等六个阶段,重点编制"一清单",全面开展"五清理"、"六规范",2015年12月底前试点单位和地区基本完成试点任务,2016年3月底前各部门全部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同步推进。
(一)宣传发动(2015年7月)。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审批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审批部门结合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试点示范(2015年7月-2015年12月)。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长沙市作为重点部门和地区,开展先行先试,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单位和地区要找准关键环节、务求工作实效,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并及时总结各阶段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自查清理(2015年8月底)。各审批部门认真开展"五清理":一是清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二是清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所开展的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三是清理本部门、本系统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规定;四是清理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五是清理本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服务事项。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各审批部门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填写相关表格,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
(四)制定清单及配套政策(2015年9月底)。重点编制"一清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编制中介服务清单,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制定出台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清理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等相关配套政策。
(五)脱钩改制与规范管理(2016年3月底)。各审批部门对清理后仍需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政策意见实行脱钩改制;对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方案实行脱钩。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由主管部门拟定脱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六规范":一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二是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三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四是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五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六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标准和流程。
(六)督促检查(2016年3月底)。各审批部门撰写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清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省审改办和省优化办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及工作人员,必要时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省优化办)集中办公。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审批部门是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按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统筹把关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督促检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和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规范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附件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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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试点单位和地区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
长沙市、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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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自查清理、清单公布、脱钩改制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 |
各审批部门。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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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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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理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
省编办牵头,省优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5年8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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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一律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
省财政厅牵头,省编办、省优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5年8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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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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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
省编办、省发改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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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按程序报批。 |
省编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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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
省优化办牵头,省监察厅、省编办配合。 |
全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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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 |
省发改委牵头,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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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配合。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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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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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
省编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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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全面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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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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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
省编办牵头,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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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
省编办牵头,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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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
省编办牵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
2015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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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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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 |
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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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
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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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编办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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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违规收费行为。 |
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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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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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各行业部门主管部门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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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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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省发改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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