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
HNPR—2014—00019 湘政函〔2014〕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
为保护洞庭湖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在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捕捞、养殖作业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依法明确规划养殖水域的,不得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划割、发包、承包等形式侵占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
三、所有在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利用或新建矮围、网围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的活动,未取得合法捕捞、养殖许可的,都属非法行为,必须坚决退出。
四、依法清理整治洞庭湖非法捕捞、养殖的矮围、网围,取缔“迷魂阵”、“布围子”等“绝户网”和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
五、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渔业生产秩序整治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属地沿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渔业、水利、公安、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血防、监察、法制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开展整治工作。原则上“谁兴建,谁清除”,不自行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监督电话:湖南省畜牧水产局,0731—8970122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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