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00040 湘政函〔2013〕18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长政[2013]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附件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
单位:元/亩
地 类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水田 |
一 |
2600 |
|
|
二 |
2210 |
|||
专业菜地 |
一 |
6500 |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
二 |
5460 |
|||
专业鱼池 |
一 |
4420 |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
二 |
3770 |
|||
旱 土 |
一 |
1820 |
|
|
水塘、水库 |
一 |
2600 |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
|
二 |
2210 |
|||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二)
单位:元/亩
地 类 |
类 别 |
计算基数 |
补偿标准 |
|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
一 |
26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
二 |
2210 |
|||
人造用材林木 |
一 |
26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
二 |
2210 |
|||
非人造林木 |
一 |
26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
|
二 |
2210 |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 |
规 格 |
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
胸 径 (离地1.5米) |
高度 |
||||
各种花卉苗木 |
|
1米以下 |
2000-3000 |
3250-3900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
|
1米以上 |
700-1000 |
3900-5200 |
||
4厘米-9厘米 |
|
600-700 |
7800-9100 |
||
10厘米-19厘米 |
|
300-450 |
10400-11700 |
||
20厘米以上 |
|
150-200 |
13000-15600 |
三、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
房屋补偿费 |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
购房补助费 |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成新折算(年) |
标 准 |
农户补助标准 |
非农户补助标准 |
|||
≤5 |
>5 |
|||||||
钢混 |
|
970 |
100% |
95% |
710 |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520元/平方米; |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900元/平方米。 |
|
砖混 |
一类 |
780 |
580 |
|||||
二类 |
710 |
|||||||
砖木 |
|
650 |
100% |
520 |
||||
土木 |
|
520 |
390 |
|||||
备 注 |
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
|||||||
四、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单层层高加价 |
成新折算 |
|||
≤5 |
>5 |
|||||
钢混 |
|
970 |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3元/平方米补偿。 |
100% |
95% |
|
砖混 |
一类 |
780 |
||||
二类 |
710 |
|||||
砖木 |
|
650 |
100% |
|||
土木 |
|
520 |
||||
备 注 |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
|||||
五、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
奖励费标准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
房屋搬迁补助费 |
8元/平方米?次 |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
|
房屋过渡补助费 |
32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
8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
260元/平方米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
六、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室外设施 |
栋 |
52000 |
四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 ;每增加一人,增加13000元补偿费用。 |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
平方米 |
156 |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
农用工具、牲畜 |
户 |
2000 |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
七、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 目 |
补 偿 标 准 |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65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
八、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类 别 |
设施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6500 |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3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6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3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6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
专业鱼池 |
6500 |
|
水 田 |
3900 |
|
旱 土 |
1950 |
|
其他农用地 |
1300 |
九、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 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备 注 |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
208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9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6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
|
200-500米 |
39000 |
|||
500米以上 |
52000 |
|||
按期拆迁 |
个 |
78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预 制 场 |
设 施 |
|
26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26000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 |
个 |
52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104000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26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 |
个 |
78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十、其他补助费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 注 |
机械拆除费 |
平方米 |
20 |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
混凝土、整石坟墓 |
冢 |
3000 |
双冢加50% |
三合土、砖石坟墓 |
冢 |
2000 |
同上 |
土 坟 |
冢 |
120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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