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14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宗教事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农办、省扶贫办等46个省直单位以及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支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电监办、省邮政管理局等10个中央在湘单位。
二、考核内容
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的贯彻实施情况。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中央在湘单位考核具体内容及分值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建立档案。考核机关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完成了本方案考核内容中的某项工作,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或信息。
(二)自查自评。
(三)组织抽查。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抽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了解各考核对象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四)核实情况。
(五)确定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省政府绩效评估考核,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二)考核机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件1
2011年度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25分) |
1、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10分) |
本级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大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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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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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10分) |
本级政府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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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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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30分) |
1、举行听证会(20分) |
本级政府举行5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得20分。每少举行1次听证会,扣4分。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视为未举行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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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三统一”制度(8分) |
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的,得8分。有1件以上未做到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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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性文件备案(2分) |
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的,得2分。有1件以上未备案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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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5分) |
1、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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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分) |
11月底前完成市(州)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任务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10分。有一个以上部门未完成的,每个部门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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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分) |
1、完善“权力清单”(10分) |
11月底前完成市(州)直部门“权力清单”修订任务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得10分。有一个以上部门未完成的,每个部门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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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得5分。未依法受理、办理的,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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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5分) |
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义务的,得3分;未做到的,酌情扣1-3分。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得2分;统计迟延或者不准确的,酌情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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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加分和扣分 |
特别加分 |
1、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酌情加1-5分。 2、完成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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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扣分 |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扣1-5分。 2、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扣1-5分。 3、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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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者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100分。
附件2
2011年度省直单位、中央在湘单位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
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15分) |
1、召开厅(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5分) |
召开一次厅(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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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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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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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5分) |
1、政府立法工作(5分) |
1、按质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修改任务,得5分。否则,酌情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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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征求意见反馈(5分) |
2、对下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及时反馈意见的,得5分。否则,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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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行听证会1次(15分) |
举行1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得15分。未举行听证会的,扣15分。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视为未举行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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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三统一” 制度(10分) |
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的,得10分。否则,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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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5 分) |
1、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15分) |
4月底前报送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得15分。逾期报送或者少报送的,每件扣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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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分) |
11月底前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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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5分) |
1、完善“权力清单” (15分) |
11月底前完成部门“权力清单”修订任务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1-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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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得5分。否则,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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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5分) |
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义务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1-2分。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得3分;统计迟延或者不准确的,酌情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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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加分和扣分 |
特别加分 |
1、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酌情加1-5分。 2、完成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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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扣分 |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扣1-5分。 2、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扣1-5分。 3、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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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考核对象不具备本表有关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职能而无法开展该项工作,应于6月底前提出书面报告,经考核机关核实、批准后,对该项目以分值满分的80%计分。
2、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者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3、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4、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主题词:法制 考核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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