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部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选任改革让人民监督员更敢说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其他机关的同时,自身如何接受监督?2003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制度创立之初,人民监督员一般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引发社会上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近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按照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北京、湖北、重庆3个试点省市的人民监督员了解到,选任方式的改变让人民监督员更敢说、更敢监督了。
启动监督程序不受排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某村支书余某被举报存在贪污、受贿问题,初查举报线索后,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人民监督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要求启动监督程序。
经审查,余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涉嫌贪污等问题,该案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2015年6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余某立案侦查。
通过对该案的监督,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更加规范、深入细致地开展办案工作,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杨红星说,以前要求启动监督程序,有的基层检察院比较排斥、态度也不端正。现在,检察机关很重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不但不排斥,还更多地主动邀请监督。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后,人员构成更加科学合理是人民监督员的切身感受。
杨红星说:“过去恩施州检察院的20名人民监督员中,在行政机关工作且有职务的政工人员居多,这些人因身在体制内的原因,监督时多少会存在顾虑。现在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大大减少了。”
北京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杨德宏告诉记者,北京市新选聘的120余名人民监督员,大部分是新面孔,不少是从基层推荐上来的。这些人的职业涉及方方面面,如律师、大型企业工会代表等也赫然在列。“我感觉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加了。”
11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201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军、李某科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同年7月,李某科不服对其作出的逮捕决定。随后临沂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正式受理此案,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取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该案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经独立评议认为,李某科提出了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却提不出申辩理由和根据,一致表决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
据了解,规定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4种情形,加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杨德宏说,监督范围由7种增加到11种,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将案件办理的各关键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能够更好地践行阳光司法,避免检察机关违规办事,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重庆市人民监督员张兵说:“检察机关每个季度会向人民监督员公开职务犯罪案件台账,由我们确认后签字,还设立人民监督员接待日,邀请我们参加对已办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跟踪回访等活动,方便我们从中发现监督线索。”
杨红星建议,应当把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方式更大范围向群众公开,以便了解和掌握更多案件线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才会更加主动。
杨红星说,人民监督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掌握更多法律知识,如果自己本身就不懂法,也就很难看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如果老是怕得罪人,带着不好的心态,也不能很好地从事这项工作。
意见未采纳可申请复议
重庆市某公司医药代表陈某为在销售药品、医疗设备时得到关照,向重庆市忠县某医院相关负责人潘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忠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立案侦查后,认为陈某行贿数额不大,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拟作撤销案件处理。
2015年7月,此案依照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评议,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拟撤案意见,认为应当移送起诉。忠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没有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随后,多数人民监督员提出复议。此案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复议程序以来,全国范围内两个复议案例之一,历经了一整套完整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全程参与这起案件监督程序的张兵说:“刚接触这起案件后,我认为这起案件涉及资金很多,但认定受贿金额较少,是不是存在不为人知、不可告人的一面,作为人民监督员,我要揭开这层面纱。”
张兵介绍说:“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人民监督员启动的监督程序,进入复议程序后,检察机关不但重新全面审查了全案,而且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案件办理全程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疑点一一调查并反馈。虽然检察机关并未采纳我们的意见,但这起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敢于接受监督、真诚接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如果一起案件的办案程序完全公开透明、程序上很正义,可操作的空间完全被压缩了,也就很难再去怀疑案子的实体是否正义了。”
增加复议程序,赋予人民监督员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是这次人民监督员改革的重要内容。杨德宏认为,增加复议程序,使检察机关更加审慎对待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更加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增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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