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发〔2014〕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华容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华容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容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华容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2日
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县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下乡补助费。
第四条 县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车) |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处级及其以下职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下乡补助费
第二十条 下乡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下乡镇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下乡交通费根据乡镇远近分类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2。伙食补助费按下乡镇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下乡需先填写下乡申请表,由分管负责人与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作为报销下乡补助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下乡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下乡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下乡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就餐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下乡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或下乡补助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县外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县直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乡镇实行公务消费货币化补贴,在县内的公务活动不再享受差旅费补助政策,县以外的出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每人每天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
省级 |
厅局级 |
处级及其他人员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8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8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8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8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8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8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8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8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8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8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8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8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8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8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8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80 |
附表2:
华容县县直机关下乡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每人每天
乡 镇 分 类 |
伙食补助费 |
下乡交通费 |
|
类 别 |
乡 镇 |
||
1类乡镇 |
团洲 |
30 |
50 |
幸福 |
30 |
50 |
|
注滋口 |
30 |
50 |
|
新建 |
30 |
50 |
|
梅田湖 |
30 |
50 |
|
东山 |
30 |
50 |
|
2类乡镇 |
插旗 |
30 |
40 |
南山 |
30 |
40 |
|
终南 |
30 |
40 |
|
新河 |
30 |
40 |
|
北景港 |
30 |
40 |
|
宋家嘴 |
30 |
40 |
|
鲇鱼须 |
30 |
40 |
|
操军 |
30 |
40 |
|
工业园 |
30 |
40 |
|
3类乡镇 |
治河渡 |
30 |
30 |
三封寺 |
30 |
30 |
|
胜峰 |
30 |
30 |
|
护城 |
30 |
30 |
|
万庾 |
30 |
30 |
华容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
第三条 县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县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县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会期和规模
第六条 县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会、县三级干部会议。
二类会议:县委全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纪委全会、县委工作会、县政府工作会;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召开的部门会议(包括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类、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县直机关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一类、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左右,其中,各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第十条 县直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次。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能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到县召开;工作内容相近、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
第十一条 县直机关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各单位内部会议室、县委党校会场、影剧院或定点饭店,应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180 |
120 |
100 |
400 |
二类会议 |
150 |
100 |
70 |
320 |
三类会议 |
80 |
100 |
60 |
24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会议期间,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误工补助,在综合额定的“其他费用”中统筹开支。
第十六条 一类、二类会议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在单位部门综合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类会议费县财政不予安排,可在单位部门综合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县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县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单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的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二、三类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县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每年将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县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核会议经费预算;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按规定负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对县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直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乡镇会议费参照县直单位三类会议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华容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县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值班负责人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于每年3月1日前向县委组织部申报,经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审核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县内 |
100 |
80 |
80 |
40 |
300 |
县外 |
150 |
100 |
100 |
50 |
400 |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以在县内开展为主,严格控制组织到县外培训。县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如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可选择县委党校作为培训办班基地。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县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网络培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直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县直机关应当于培训后一个月内将培训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上级有规定的从上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直其他事业单位与乡镇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