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函〔2014〕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性资金分存银行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政府性资金分存银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华容县政府性资金分存银行考核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在不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账户的前提下,现就政府性账户资金有计划分配存入各金融机构,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性资金范围
政府性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局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非税收入过渡户存款、社保资金存款、城建投等政府性融资平台等;以及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住房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建设保证金、教师奖励基金、社保基金收入、慈善基金等,贷款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开设账户存款对象
存款对象为在本县设立营业机构的各类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三、分存银行考核方法
根据上述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由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每月结束后10日内提供相应数据,分别对各银行上月底在本县金融服务进行列表考核计分,每季度根据银行上三个月考核所得分均值与总分比值,确定县级政府性资金在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金额,实行逐月考核,季度末调整到位。
四、考核记分测算办法
(一)贷存比(10分)
测算各银行每月末的存贷比,即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存贷比最高的银行按10分计算,其它银行以此为参照进行折算记分。农业发展银行计10分。
(二)贷款余额比(10分)
测算各银行本期在本县贷款余额比,即本考核月末银行贷款余额占全县贷款余额的比重,比重最大的银行得10分,其他银行以此为参照折算记分。
(三)贷款增量比(15分)
测算各银行当期在本县贷款增量比,即银行本月末比上月末贷款增量占全县银行当期贷款增量的比重。当期贷款增量比最高的银行得15分,其它银行以此为参照进行折算记分。
(四)金融支持县政府中心工作力度(35分)
测算各银行金融支持县政府中心工作贷款占全县银行对县政府中心工作贷款总额的比重,比重最高的银行得35分,其它银行以此为参照进行折算记分。金融支持县政府中心工作主要是指向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政府组建管理有投融资能力的平台和县政府主导的重点工程建设贷款。
(五)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5分)
已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得5分,未开办该项业务的不计分。
(六)政策性代发项目(5分)
已开展涉农补贴、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民政优抚资金等政策性代发项目的得5分,未开办的不计分。
(七)税收新增额(20分)
各银行年末缴税较上年增加最高的银行得分10分,其他银行以此为参照进行折算记分。
(八)考核倒扣分
1、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未将财政性存款余额对账单送达财政局,扣3分;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仍未送达的,加扣2分。
2、收到财政拨款单后当日未拨款的,一次扣3分;继续延迟的,每延迟一天加扣2分。
3、涉农补贴代发及其它补贴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送达回执,一次扣3分;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仍未送达的,加扣2分。
(九)相关事项说明
1、各银行的贷款发放不包括在华容县以外发放的贷款。
2、社保资金、财政其他资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退耕还林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在政策规定银行存款。
3、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时必须保障正常支付。
4、因特殊原因导致各银行间不能按测算结果进行分配调度时,当期不能足额安排的银行,在下期予以补充。
(十)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综合评分依据之一;
2、对相关资金增加量分存的分配依据;
3、作为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主要依据;
4、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据;
5、财政改革支持类委托首选银行。
五、本办法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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