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及时、准确。
第四条 公开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为重大投资项目和一般投资项目。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审批部门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名称、招投标情况、进度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及工程预决算、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质量和安全情况、审计情况、信息公开部门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部门的职能职责,可主动公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一般投资项目信息。
第八条 县级有关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投资项目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条例》的规定,向县级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通过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华容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自项目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每月至少公开1次,其余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应做到及时更新。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二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部门的职责及本制度之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信息由下列部门负责公开: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公开全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进度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审批部门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名称等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审批和招投标核准等情况;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县环保局负责公开项目的环评审查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公开项目的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县审计局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公告项目并负责将公告项目有关审计结果按本制度规定实施公开;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县安监局负责公开项目安全事故情况;县监察局负责公开项目监督工作情况。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检查考核;县政府网络办负责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并做好相应的管理、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
其他部门可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主动公开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有关的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需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报上级批准的,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不真实公开或更新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信息,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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