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896634/2023-2131167
  • 发布机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08
  • 公开日期:2023-11-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征求《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局文件   2023-11-08 11:37
浏览量:1 | | | |

 为规范我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行为,避免建设与管理脱节,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我局起草了《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本《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18日至20231116日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书面或邮箱反映。

 联系人:罗康

 电  话:13974073623

 邮  箱:453231505@qq.com

 

附件: 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市政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以市政公用设施立项的项目,县城规划区内非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仅光亮设施和环卫保洁移交,其他部分由原单位管理。非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申请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属于社会单位投资建设,需要移交给各相关接收管护单位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桥隧、公园广场、环卫保洁、光亮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五条  华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网(含供水、给水、污水管网)的接收工作,县城区新建机埠泵站等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六条  华容县水利局负责城区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等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七条  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交通隔离护栏、警示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八条  华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九条  华容县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十条  华容县民政局负责城区街道路牌的命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相关工作。

第十  移交单位(建设单位)及移交工作人员职责。移交单位要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主动联系接管单位介入,做好移交前的项目管理、资料收集、沟通协调等工作;移交工作人员要熟悉项目管理各环节业务知识,积极主动完成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  接收单位及接收工作人员职责。符合移交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接收单位要及时接收,并做好项目接收后的管理工作;接收工作人员要熟悉项目管理业务知识,不得人为创造移交障碍。

第三章  移交条件

第十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备案;

(三)设施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无较大损毁;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主要技术资料包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其他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档)、工程设计图纸(含电子档)、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五)移交单位(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且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  其他移交条件: 

(一)排水管网(雨水、污水、供水)、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满一年,绿化苗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需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并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十  市政公用设施不具备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接管单位不予接收,其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存在质量缺陷或已损毁部分由建设单位修复,接收单位复验收后,方可进行移交。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十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申请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在受理移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二)资料移交。具备移交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华容县县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表》和《城建档案移交书》(复印件)

(三)签订协议。现场核查和完成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四)移交过程中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  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二)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抢修,如超期未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施工单位中工程质保金抵扣,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补足(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十九  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方式做好管护和监管工作,待项目运维或运营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运维或运营期间,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道路照明项目完工后符合亮灯条件,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至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项目移交后,照明设施用电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用电专门预算(项目合同约定有其他付费途径的除外)。

第二十  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须经工程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否则,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支付。

第二十 凡未签订书面移交文件的项目均为未移交项目,未移交项目的管理及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其它约定

第二十  移交工程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单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进行质量缺陷保修的,每发生一次,由接管单位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一年超过三次的,列入华容县建设工程施工行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华容县市政设施和园林工程项目招标。

第二十  市政公用设施接管单位应当自移交确认后一个月内将所需维护管理经费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和评审结果报县领导审核后及时安排和拨付相关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  旧路扩建、改造工程在施工期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本规定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

第二十 因工程资料缺乏遗失、工程损毁、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正式移交(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市政公用设施按以下程序进行移交: 

(一)移交单位主动向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申请移交,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组织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协商;

(二)由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组织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对项目工程资料情况、工程损毁情况、安全隐患情况进行认定,最终认定结果以三方签字文件为准;

(三)对资料及现状进行认定后,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按现状签定书面移交协议,签订协议后日常维护由接管单位负责;

(四)因工程资料缺乏遗失而未移交的项目,涉及需要工程资料的工作,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五)损毁工程量的修复及安全隐患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处置方案。

第二十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护后,接管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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