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湘援拒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司法局(厅)提出。 (公章) 年 月 日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服务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
| 公开主体 | 法律援助机构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精准推送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