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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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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迁移登记 二级事项 迁出、迁入登记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公安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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