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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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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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 一级事项 | 迁移登记 | 二级事项 | 迁出、迁入登记 |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公安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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