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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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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注销登记 二级事项 死亡注销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公安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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