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执罚决字[2024]15号)对华容县易某违反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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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 15号 当事人:易**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30******96 身份证号码:43062319*******15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 2024.4.25 实施了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的行为, 违反了《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 4月 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4年4月25日,在华容县章华镇牛桊山路北边的锦绣园为方便停车,有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经现场勘察其占用长10米、宽3米,面积30平方米。在责令时间内按要求改正,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证据照片六张,证明 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占用长10米、宽3米,面积30平方米;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的实施过程; 2024 年 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违反了《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规定,根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且在责令时间内按要求改正,实际占用一天时间。违反了《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七十九条:《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5 月16日
联系人: 李贻立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1室 联系电话:18821857388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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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县城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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