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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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民政局: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知》(民函〔201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加强全市养老机构备案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事项。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即日起,除在市委编办和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民政局备案外,其余养老机构均在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备案相关资料见附件1)。根据文件要求,已在市民政局备案的4家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手续废止,从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按规定重新到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资料见附件2)。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由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承担监督检查职责。 二、明确养老机构属地管理职责。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权限划分采取备案为准、属地管理原则,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承担监督检查事项”。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已在市本级登记和备案的4家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督检查职责委托给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相关资料见附件2)。由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承担对以上4家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事项,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养老机构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牵头履行养老机构属地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和事后综合监管。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法〔2021〕80号)规定,“养老机构备案后,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办理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养老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制度,现场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书面抄告相关部门,情节较重的,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对无法核实备案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民政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四、妥善处置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落实省民政厅《民政系统防范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十条措施》(湘民函〔2019〕45号)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管职责,多层次、多维度排查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持续跟踪、分类化解。对涉嫌非法集资、无偿还能力的养老机构,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专班”尽快立案,防止风险升级。对涉嫌非法集资、经评估后资可抵债、收益稳定的养老机构,争取属地党委政府通过资产处置、信贷扶持、招商引资、资产盘活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存在信访举报、侵害老年人权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养老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约谈劝导、函告提示、责令退赔等处理措施,尽可能把非法集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落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再次警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必须始终抓紧抓实。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切实督促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应知应会、逐项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及属地相关防控要求。要按照《岳阳市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严格实施本辖区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及时做好出入管理、日常消杀、疫情防控平急转换、培训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对省、市相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督导整改到位。 六、强化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要求,组织动员养老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六个一”自查活动,即开展一次隐患自查,举办一次安全培训,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清洗一次油烟道,维护一次消防设备设施,检查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要督促养老机构加强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市消安委《关于全市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精神,即日起至3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一次养老机构消防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摸清所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对重大隐患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提请当地党委政府挂牌督办,处置到位。大排查大整治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填报“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隐患和责任清单”(见附件4),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和2月23日前,经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附件: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回执、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 2.已在市民政局备案养老机构重新备案和委托管理清单 3.养老机构现场检查抄告函 4.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隐患和责任清单 岳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养老服务床位数: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已在市民政局备案养老机构重新备案和委托管理清单
附件3 养老机构现场检查抄告函 (单位) 抄告编号: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地址)的 (机构名称),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非营利性/民办营利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现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4 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隐患和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审核人: 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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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二级事项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华容县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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