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离休干部去世后的抚恤等待遇 | ||||
来信时间: | 2013-12-16 15:43:26 | 来信人: | 杨先生 | 信件编号: | cxm1387179806890 |
信件内容 | |||||
请问:我家老爷子系47年参加工作的南下老干部,生前在华容某机关单位工作,今年10月去世,去世后的工资补发、抚恤以及伤葬费到底有哪些政策,打听有关部门说法不一,我们想问个明白后,把有关事宜了了。谢谢 |
信件回复 | |||||
杨先生: 你在市长信箱里咨询离休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及伤葬费政策的诉求转到我局,现根据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解决。 特此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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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华容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3-12-20 10:45:31 | 满意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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