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决定在全县教体系统开展名师名校长选拔工作。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容县名师”为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深受学生爱戴和学生家长认可、为全县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华容县名校长”为办学理念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的校长。
第三条 名师名校长评选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名师名校长每3年评选1次。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华容县名师”从全县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在岗中小学教师中遴选培养。“华容县名校长”从全县中小学校长中遴选培养。
第六条 “华容县名师”申报条件(1-4项为必备条件, 5-9项至少要达到3项)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在广大师生和家长中享有较高声誉;
2.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中学教师必须有三年以上毕业班工作经历;
3.具有良好的学科教师素养、信息化素养,学历、普通话、计算机水平达标,有教师资格证,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较高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在全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位居前列;
5.近五年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教师培训任务至少一次;
6.近五年参加省、市、县教学竞赛并获奖(一、二、三等奖);
7.近五年承担或参与县级以上科研课题认可结题或获奖;
8.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在市级以上正规教育刊物上发表;
9.近五年个人获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
第七条 华容县名校长申报条件
1.个人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社会评价高。学校或个人获得过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近五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两次(含两次)以上。
2.教育思想领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先进的教育思想,对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形成个人鲜明、独特的办学特色,对所在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近五年内独立撰写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和学术著作,至少有3篇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至少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
3.管理业绩突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模范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近五年来,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有三年进入同类学校先进行列;目标管理有三年进入同类学校先进行列;所带班子和教师队伍能团结和谐,积极进取。
4.学历资历合格。有五年以上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在校长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具有相应合格学历和相应系列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第三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华容县名师”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华容县名师申报表》;
2.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原件;
3.近五年个人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教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原件;
4.近五年教学成绩的佐证材料;
5.近五年担任班主任工作、毕业班工作的佐证材料;
6.承担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教师培训任务的证明或文件。
第九条 申报“华容县名校长”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华容县名校长申报表》;
2.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校长培训合格证原件;
3.个人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教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原件;
4.任职学校近五年教学质量评价的相关资料;
5.任职学校近五年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成绩的相关资料;
6.任职学校近五年教研成果证书和教师发表论文情况的资料;
7.任职学校近五年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证书。
第十条 评选程序
名师名校长依照下列程序推荐评审。
1.个人申请。先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单位推荐。所在学校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核,认为基本达到“华容县名师”或“华容县名校长”评选条件后,县直学校、乡镇中学组织本校全体教师进行民主测评,农村小学在所在乡镇范围内组织部分教师进行民主测评,同意推荐票数达到 90%以上(含90%),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可确定为推荐参评对象。
3.考察审核。由各评审小组按照《华容县名师考核标准》《华容县名校长考核标准》对学校推荐的拟参评对象逐人逐项考核(资料查证、民主测评、现场听课)计分后排名,按一定比例确定拟评名师名校长,并作为提名对象,上报县名师名校长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4.领导小组评审。县名师名校长选拔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上报的拟评名师名校长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评对象。
5.社会公示。对确定的拟定对象在教体局网站、教体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命名表彰。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华容县名师”“华容县名校长”荣誉称号。
第四章 待遇和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华容县名师”“华容县名校长”荣誉称号的教师、校长,一次性给予1万元专项奖励,在对应岗位任职期间第二、三年每年享受工作津贴 5000 元,每年每个名师名校长团队安排工作经费5000元;优先推荐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参与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参选省市县“两代表一委员”,优先参加各级培训培养。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名师名校长要制定个人三年发展计划,要成立名师名校长工作团队,制定任期内团队工作方案,上交县名师名校长考核考察工作小组(设人事股)。
第十三条 名师要树立终身从教的理念,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在教学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每学年在县内承担2次以上高标准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4课时以上。每学年至少结对帮扶2人(其中1人为农村教师),并明确培养对象目标、任务,以带动全县中小学教师素质的提高。因工作需要,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进课堂任教专业课。未完成以上工作任务的,即视为履职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名师要坚持撰写教学反思(含教学笔记、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每学年向县名师名校长考核考察工作小组至少提供2篇高质量的教学设计,提供教学实录、教育案例、教育故事等5篇以上,要带领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教研活动,并向考核考察小组上交团队活动资料,递交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履职报告。
第十五条 名校长要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新的建树,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教学质量高,并继续兼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保持较高的学科教学水平;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管理示范日活动;积极承担师训、干训任务;每学年指导和扶持1至2所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承担结对帮扶任务。未完成以上工作任务的,即视为履职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努力发挥名校长的辐射作用和“导学”功能。名校长承担的课内外教育活动应向校内外教师、校长开放。名校长每年须提交一份能反映管理水平的报告会(讲座)实录或课件,用于全县学校干部学习;要带领团队开展关于学校管理、教学教研等全方位的研讨活动;每年递交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履职报告。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名师名校长选拔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华容县名师名校长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华容县名师名校长候选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6年内不得参与名师名校长评选。
第十九条 成立县名师名校长考核考察工作小组,每年两次对获得“华容县名师”“华容县名校长”荣誉称号的教师、校长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华容县名师”“华容县名校长”称号,继续享受工作津贴和团队工作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已获得“华容县名师”“华容县名校长”荣誉称号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1.因工作需要,不在现职现岗的(单位异动但仍在相应岗位工作的除外);
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或出现其他与其荣誉身份不符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