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经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告》的制作说明
随着我县机动车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机动行业日趋活跃和丰富。为营造良好的机动车市场环境,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巩固我县机动车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经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经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区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行业发展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些机动车销售、维修主体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差,仍存在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配件市场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县机动车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加大宣传力度和增强我县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严肃性,彻底性,特发布本《通告》,让社会群众人人知晓。
二、制定《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经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告》的依据。
该《通告》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中:新增机动车经营服务行业(含机动车检测机构)原则上要进入汽车专业市场经营。依据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通告》中:整治县城区域内的无证经营、占道经营、依托门店搭棚出店经营、噪音扰民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点和烤漆房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空气行为;机动车维修点排放废水和废油污染街面行为;非商服用地性质门店从事机动车销售、维修保养等经营服务行为等四种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华容县商务粮食局
2022年3月11日
-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经营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的通告
2022-04-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