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容县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34号提案的答复
华民复〔2017〕10号(B)类
付丽琼委员:
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快依法修订村规民约 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指村(居)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
当前,我县正在着力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村(居)民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拟定草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在今年5月底完成第十次村民委员会和第九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后,迅速建立健全村(居)民治理机制。我们建议:各乡镇发挥主体作用,县妇联、县文明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协作配合,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村民(居民)的自主性,集中群众的智慧,广泛收集意见,回应村民(居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充分酝酿讨论,体现全体村民(居民)的共同意愿。二是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其制订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三是必须坚持从各村(居)实际出发,客观上做到“一村一策”。要围绕当前村级治理中的难点问题、重点工作,开展制订修订工作,要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四是坚持简捷易行、轻重适度,既通过有效制约措施达到约束、教育、警示等作用,又防止激化矛盾,促进实现村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今后能多提更多宝贵意见。
华容县民政局
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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