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财函〔2017〕22号B类
关于对县第八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
回 复
释演智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划拨爱国宗教团体经费的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县有批准开放宗教活动场所177处(其中佛教59处,道教48处、基督教69处,天主教1处),成规模的民间信仰场所192处,宗教教职人员133人,信教群众3.5万人,县级爱国宗教团体4个(县佛教协会、县道教协会、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天主教民主管理小组)。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县各爱国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开展扶贫济困、加强教职人员培训教育、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及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困难,需要政府研究解决:
一是宗教团体办公经费不足。县级四个宗教团体,县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和天主教民主管理小组每年靠收取一定管理费作为办公经费,无其他固定收入,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省、市已按照《关于提高宗教政协人士待遇适当解决宗教团体工作经费的意见》将宗教团体办公经费纳入了当地的财政预算)。
二是多数教职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县民宗局从2007年起联系社保部门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保等。由于部分教职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比较困难,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关于提高宗教政协人士待遇适当解决宗教团体工作经费的意见》和《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湘宗发〔2012〕22号)文件精神,县财政拟针对爱国宗教团体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纳入民宗局部门预算,作为爱国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和社保经费,由县民宗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爱国宗教团体进行年度考核,在不突破专项经费总数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结果,安排相关经费。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15日
承办负责人: 邓常清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段智娟 46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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