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容县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7-05-2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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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复〔2017〕12号(B类)

 

对华容县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段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区公益广告牌位统一管理规范使用的提案》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建议提得非常好,对规范我县广告管理,强化社会公益宣传提出了较好的解决办法。根据《华容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我们对城区可用于公益宣传的大型广告位、宣传橱窗、公交站牌、垃圾收集柜及小区、机关单位和建筑工地围墙分别进行了调查统计和登记造册。为着重解决城区公益广告设置混乱、资源浪费严重、后续管理不善等突出问题,我们还将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城区公益广告管理。

1、凡属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投入建设的广告位及城区公用设施附属广告位一律归口县城管大队统一管理,由城管大队负责整合场地资源,协调发布公益广告。

2、相关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在城区发布公益广告或政策法规内容,必须提前向县城管大队申报,并提交宣传内容及设置效果图。

3、县城管大队根据申报单位的要求,协调解决设置场地,并对广告设置效果进行初审。初审效果符合管理要求的,其宣传内容由城管大队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4、各单位发布的公益广告内容,必须经县委宣传部审核。职能范畴的法规宣传内容,必须经县法制办审核。涉及政策形势方面的宣传内容,必须经县政研室或经研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发布的内容,必须报县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5、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及政策法规宣传内容,由县城管大队负责安排有资质的广告公司统一制作安装,相关费用由发布单位承担。

6、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发布内容粗俗、品质低劣、影响市容观瞻广告的,一律由县城管大队依法予以拆除。

7、城区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的商业广告位以及建筑工地围墙必须按照法规规定,自觉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县城文明创建等方面内容,保证公益宣传占比份额不少于20%。

待县委、县政府审议并出台相关文件精神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着重解决公益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们做了一些具体工作,但离广大市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规范社会公益宣传。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

 

 

                       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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