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容县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华建复〔2017〕6号(B类)
对华容县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樊利军委员:
您提出的《应加强对城区内随意焚烧垃圾现象的治理和整顿》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提得非常好,对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提出了较好的解决办法。
在垃圾箱内或道路两侧焚烧垃圾,既是一种严重污染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又是一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2〕4号)第16、23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腐蚀性液体、燃烧的煤球等倒入环卫收集设施内。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我局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专门监察队伍,并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加强环卫政策法规宣传,向市民发放《告全体市民书》1万余份。深入开展乱扔垃圾、焚毁设施专项治理行动,劝导和制止市民乱扔垃圾、焚烧垃圾、乱倒污水等违规行为130余起,依法处理单位及个人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40余起,处罚金额1.3万余元。
尽管我们做了一些具体工作,但离广大市民群众的期望仍然还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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